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民初496号

原庚与唐清礼、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庚,唐清礼,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496号

原告:原庚,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清礼,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黄粱梦镇十五里铺村西。

法定代表人:孟红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原庚与被告唐清礼、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原庚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庚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原告原庚负担。

审判员  刘佰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