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496号
原告:原庚,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清礼,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黄粱梦镇十五里铺村西。
法定代表人:孟红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原庚与被告唐清礼、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原庚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庚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原告原庚负担。
审判员 刘佰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