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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民终297号

上诉人齐立荣与被上诉人宋瑞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齐立荣,宋瑞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立荣,女,1970年8月2日出生,住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先灵,嫩江县嫩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嫩江县嫩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瑞喜,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住嫩江县。

上诉人齐立荣因与被上诉人宋瑞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及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齐立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喜范

审 判 员 于卫平

审 判 员 刘 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滕 雨

书 记 员 石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