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573号原告吕文庆,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鄂州滨湖量贩店,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华堂景苑一品区。负责人方莉,该店店长。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鄂州量贩店,住所地:鄂州市文星大道37号。负责人方莉,该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庆诉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鄂州滨湖量贩店、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鄂州滨湖量贩店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吕文庆自己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无法联系,电话停机”等原因退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本院已向原告吕文庆邮寄送达传票,而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文庆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吕文庆负担。
审判员 : 李 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凡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