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异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闵某。
第三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追加第三人杨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追加第三人杨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追加第三人杨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晓安
审判员 刘理东
审判员 姜跃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晏由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