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66号
原告:张建真,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连齐,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河南森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中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赵富国,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河南省森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八里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段红卫,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王金龙,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真诉被告河南森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森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张建真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建真负担。
审判员 田太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华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