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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66号

张建真与河南森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森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真,河南森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森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66号

原告:张建真,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连齐,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河南森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中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赵富国,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河南省森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八里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段红卫,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王金龙,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真诉被告河南森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森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张建真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建真负担。

审判员  田太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华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