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589号
原告:姜立民,男,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团结办事处。
被告:公维民,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泰成小区。本院在审理姜立民公维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立民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鸿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 群 来自:
姜立民与公维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589号
原告:姜立民,男,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团结办事处。
被告:公维民,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泰成小区。本院在审理姜立民公维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立民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鸿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