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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589号

姜立民与公维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立民,公维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589号

原告:姜立民,男,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团结办事处。

被告:公维民,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泰成小区。本院在审理姜立民公维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立民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鸿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