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邵春香,女,汉族,1938年2月28日出生,住奎屯市。
被执行人:李库,男,汉族,1933年12月30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邵春香与被执行人李库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2017元,执行费5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陆续扣划案款共计42548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成
审判员 王 鑫
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素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