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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213号之一

邵春香与李库身体权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春香,李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邵春香,女,汉族,1938年2月28日出生,住奎屯市。

被执行人:李库,男,汉族,1933年12月30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邵春香与被执行人李库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2017元,执行费5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陆续扣划案款共计42548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成

审判员  王 鑫

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素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