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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568号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568号原告孙某某,女,于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陈某,男,于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与被告自行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