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568号原告孙某某,女,于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陈某,男,于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与被告自行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