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676号
原告:黄卓成,男,生于1970年11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勇、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永生桥。法定代表人蓝森古,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卓成与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黄卓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卓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黄卓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卓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黄卓成负担。
审判员 刘小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恒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