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39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嘉信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庆丰园5-3-201。
法定代表人:刘通,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安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上海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吕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嘉信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安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14号裁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建晖
审判员 郭胜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