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民初718号原告庞永杰,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王凌涛,河南诸格律��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负责人朱亚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启伟,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庞永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永杰的委托代理人王凌涛、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永杰诉称,庞永杰所有的豫L×××××、豫LD0**挂车在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投有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限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4月4日零时起至2017年4月3日止。2016年10月15日,庞永杰雇佣的司机代卫兵驾驶该车,承运由山东省济宁大安物流有限公司托运的山东省泗水县泗水圣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膨润土。在运往河南省舞阳县金天化工有限公司途中,行驶至淮柘公路四通镇小关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侧翻至路沟内,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损失。事故发生后,庞永杰雇佣其他车辆继续将货物运往舞阳县金天化工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拒绝收货。由于膨润土不得污染(雨淋),而事故为该批膨润土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出售方泗水圣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也拒绝回收该批货物,庞永杰只得向泗水圣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赔偿14550元。该次事故共造成庞永杰货损14550元、运费4500元、施救费6000元等损失共计25050元,请求判令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支付各项250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辩称,本案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不赔偿货损以外的其它损失,并且不���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庞永杰所述。
本院认为,庞永杰与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签订的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庞永杰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货物损失14550元,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形,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应当予以理赔。庞永杰请求的其他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庞永杰保险金14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庞永杰负担9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