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714号
原告:董某,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吕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原告董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