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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714号

董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董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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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714号

原告:董某,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吕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原告董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