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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580号

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580号原告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敬辉,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宪海,男,于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长春,男,于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