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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1184号

2017-1184张宝星申请执行李东旭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宝星,李东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星,女,汉族,1986年10月19日生。被执行人李东旭,男,汉族,1972年4月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张宝星申请执行李东旭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东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东旭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

审判员  毛建

审判员  李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