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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第291号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凤荣、付亚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凤荣,付亚民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侯凤荣,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付亚民,男,1953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行政区划发生变化。2017年4月13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3执协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吉0322执第291号执行案件销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