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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恢45号

哈尔滨农垦嘉泰经贸有限公司与李文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农垦嘉泰经贸有限公司,李文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垦嘉泰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全,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文生,男,汉族,住肇州镇万宝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垦嘉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慧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