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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627号

高家勇与雷永宇、吴强、吴志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家勇,雷永宇,吴强,吴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627号

原告:高家勇,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永宇,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公安县。

被告:吴强,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吴志龙,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原告高家勇与被告雷永宇、吴强、吴志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虽提供了被告吴强的地址,但本院按该地址无法向被告吴强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强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吴强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家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