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627号
原告:高家勇,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永宇,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公安县。
被告:吴强,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吴志龙,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原告高家勇与被告雷永宇、吴强、吴志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虽提供了被告吴强的地址,但本院按该地址无法向被告吴强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强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吴强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家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