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6民初2447号原告欧昌胜,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被告蒋凌,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
原告欧昌胜诉被告蒋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昌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昌胜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8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7日被告将本人位于宁远县鸿星帝景湾房屋卖给原告,双方协商在一年之内被告负责办出原告户名的房产证、土地证后付清余款。如果被告经济好转在一年时间内可以赎回房屋,但必须履行以下职责:被告每月交红利给原告2400元;被告必须退还房款给原告,不得拖欠;被告不履行以上职责,此房就不允许被告赎房了,此房永远归原告所有。因当时被告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不能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双方写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其实是借款抵押合同,红利就是利息,双方认可。截止2014年8月份到今被告再也未交利息给原告了。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蒋凌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欧昌胜的父亲在宁远县城经营了一家中介公司。2014年8月份,被告蒋凌来到中介公司,向原告称自己在外面开了一家店子,需要借8万元周转一下,并愿意以其在帝景湾的房屋作抵押,当时被告也提供了他的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原告看了上述材料,认为被告借的钱不多,且又有房屋作抵押,认为没有什么风险,于是同意借8万元给被告。但当时被告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于是在2014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赎房协议:如甲方(被告)经济条件好转在一年内,可以赎回房屋但甲方必须履行如下职责;1、甲方每月交红利2400元人民币给乙方,不得拖欠。2、退还80000元人民币给乙方不得拖欠,如有拖欠和超期甲方就没有权利赎房,永远归乙方所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了被告蒋凌的账号内,被告蒋凌收到汇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今收到欧昌胜购房款80000元(捌万元)整,此房位于鸿星帝景湾6栋2303室,按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被告收到房款后,仅支付了5个月利息。从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就失去了联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从权利义务产生的过程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红利和赎回条款,说明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蒋凌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欧昌胜借款,原告将钱借给被告,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红利,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对红利即利息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标准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的规定,对尚未给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蒋凌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欧昌胜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17日起计算到执行完毕时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00元,共计2600元,由被告蒋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欧明辉
人民陪审员 王 忠
人民陪审员 唐先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世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