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1执32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申请执行姜明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3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姜明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负责人李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早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姜明歧,男,汉族,45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明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2017)黑0521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秉臣

审判员  李月菊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