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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391号

原告王占辉与被告师先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占辉,师先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2391号原告王占辉,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师先利,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占辉与被告师先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占辉诉称,2015年3月经人介绍为师先利建房,实际工作十天半,但对方未支付工钱,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建房工钱2655元。

被告师先利辩称,所欠工钱属实,但房屋质量有问题,房檐漏水严重,要求原告修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师先利家建造民房,原告王占辉经人介绍为被告家建房做大工十日半,期间并带自己妻子做小工。双方并无书面协议,依原、被告双方口约定期间共产生建房费用2655元,被告并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建房合同,但建房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原告方进行施工,被告方作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应依约给付价款或报酬。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行相应报酬,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师先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王占辉建房报酬265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连同上述第一条应付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军    卫

审判员 杨扬

代理

审判员江红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詹    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