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户县金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红,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朋辉,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户县金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朋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125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朋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户县金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现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现将本案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5执2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