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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191号

刘相生与姚江伟、房学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相生,姚江伟,房学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191号

原告:刘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军。

被告:姚江伟。

被告:房学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敦萍。

原告刘相生与被告姚江伟、房学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相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相生负担。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