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191号
原告:刘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军。
被告:姚江伟。
被告:房学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敦萍。
原告刘相生与被告姚江伟、房学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相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相生负担。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