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230号
申请人:周海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胡伟,男,汉族,住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海舟与被执行人胡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胡伟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王维祥
审判员 王娇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阮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