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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执230号

周海舟、胡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海舟,胡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230号

申请人:周海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胡伟,男,汉族,住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海舟与被执行人胡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胡伟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王维祥

审判员  王娇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阮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