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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410号

韩强、张桂霞与姜利、周冬姜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强,张桂霞,姜利,周冬,姜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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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韩强,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桂霞,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姜利,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周冬,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姜艳,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韩强、张桂霞与姜利、周冬、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景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立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