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紫荆路17号。法定代表人季大设。被执行人叶忠伟,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叶兰翠,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叶沾聪,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叶忠英,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叶根寿,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叶春美,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30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叶强军
审 判 员 周景根
审 判 员 吴子长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骆浩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