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416号
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贾青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绍英,男,192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XX,女,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宋绍英、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