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532号
原告:杨银,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平,汨罗市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张东兴,男,1968年12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巩义支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永新路107号副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诉被告张东兴、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巩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银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银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陆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卓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