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02民再399号

史硕敏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硕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再39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威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吕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史硕敏,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再审申请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史硕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决定由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审查。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苏1302民申1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史硕敏与希望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审判长  赵春秀

审判员  朱雪芹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金 霏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