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再39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威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吕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史硕敏,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再审申请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史硕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决定由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审查。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苏1302民申1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史硕敏与希望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审判长 赵春秀
审判员 朱雪芹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金 霏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