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81行审54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杭行,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峰,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蒸优味包子店经营者:杨孝兵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城市管理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巢湖市蒸优味包子店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巢城管(市容)罚【2016】3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巢城管(市容)罚【2016】3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巢湖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巢城管(市容)罚【2016】3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旭东
审判员 汪 琴
审判员 周安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曹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