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456号
原告:郑婵君,女,汉族,1985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辉,男,汉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婵君与被告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婵君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婵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婵君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48元,由原告郑婵君负担。
审判员 曹潇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罗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