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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038号

珠海市金悦轩海鲜火锅酒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四季协成饮食管理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珠海市金悦轩海鲜火锅酒家有限公司,深圳市四季协成饮食管理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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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4038号原告珠海市金悦轩海鲜火锅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65号商铺日华商业广场B区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E。法定代表人梁浩辉,董事长。委���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红,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四季协成饮食管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金中环商务大厦裙楼二楼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Q。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杨旭勉。

原告珠海市金悦轩海鲜火锅酒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四季协成饮食管理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金悦轩海鲜火锅酒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市金悦轩海鲜火锅酒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