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960号申请执行人杨锦天,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慧,无业。被执行人强盛,无业。被执行人李晋纲,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锦天与被执行人王慧、强盛、李晋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人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 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跃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