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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960号

周开礼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960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乔传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