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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124号

于占军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0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占军,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于占军,男,1960年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于占军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2016)黑0904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24955.00元。申请执行人于占军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刘 岩执行员  姜勤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邢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