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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050号

朱建中与庞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建中,庞红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050号原告朱建中,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庞红胜,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朱建中诉被告庞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建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光汉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