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223号
原告:韩万林,男,1982年5月17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年,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柯,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跃龙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梁园镇路口村。
法定代表人:陶汝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韩万林与被告合肥跃龙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9日,原告韩万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万林负担。
审判员 杨国祥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