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864号原告陈绍青,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白全,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陈绍青诉被告白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
原告陈绍青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绍青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青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绍青承担。
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白 玉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