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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行初42号

佘菡婷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菡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0行初42号起诉人佘菡婷,女,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2017年3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佘菡婷的起诉状,要求被起诉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起诉人继承的杨树浦路XXX弄XXX号的房屋面积进行重新测量以及对该房屋的院子面积进行测量。经审查,

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现起诉人起诉所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佘菡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海艳

审 判 员  汪钧铭

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曲昱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