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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初45号

张争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拆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初45号原告张争,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法定代表人杭迎伟,区长。委托代理人蒋希琳,该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张争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瑶华

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

审 判 员  侯 俊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天翔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