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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037号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维标、韩树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维标,韩树强,王如灵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0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维标,男,汉族,1966年9月27号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韩树强,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王如灵,女,汉族,1965年2月10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维标、韩树强、王如灵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进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