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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执127号

罗光芹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光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127号移送机关:施甸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罗光芹,女,1971年5月4日生,住临沧市永德县。本院在执行罗光芹罚金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罗光芹送达执行通知书,而被执行人罗光芹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罗光芹已外出打工,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家庭经济困难,除此外,被执行人罗光芹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明敢执行员  姜文君执行员  陈亚楠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会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