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127号移送机关:施甸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罗光芹,女,1971年5月4日生,住临沧市永德县。本院在执行罗光芹罚金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罗光芹送达执行通知书,而被执行人罗光芹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罗光芹已外出打工,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家庭经济困难,除此外,被执行人罗光芹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明敢执行员 姜文君执行员 陈亚楠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会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