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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72号

谢宇与徐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宇,徐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172号

原告:谢宇,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徐丽娟,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谢宇为与被告徐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12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12日,被告徐丽娟因缺乏资金向原告谢宇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上载明已收到所有现金,并约定月息2分。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分文,也未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徐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谢宇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徐丽娟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060元,由被告徐丽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叶春娟

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

人民陪审员  郑华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吴琼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