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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72号之二

唐静、伍某与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七村民小组下组、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唐静,伍某,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七村民小组下组,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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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72号之二

原告:唐静,女,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区。

原告:伍某。法定代理人唐静,系伍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奕苇,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七村民小组下组,地址: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七组。主要负责人唐云芝,该组组长。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址: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主要负责人张正科,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唐静、伍某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第十七村民小组下组、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腾飞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唐静、伍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静、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静、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财产保全费用420元,合计720元,由原告唐静、伍某负担。

审 判 员  罗果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