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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4732号之一

张建宏诉庄开斌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宏,庄开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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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4732号之一 原告张建宏 被告庄开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宏与被告庄开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启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倩倩

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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