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4732号之一 原告张建宏 被告庄开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宏与被告庄开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启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倩倩
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