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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810号

金红钊、何海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红钊,何海亮,陈小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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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810号

申请执行人:金红钊,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何海亮,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陈小献,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执1810号案件的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全利

审判员  巩向红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何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