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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310号

1310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310号

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576168。

法定代表人:姚友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江明,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建,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