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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22号

刘某某、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邢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该案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3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冀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