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77号
原告:郑晓兰,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告:邹全国,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
原告郑晓兰与被告邹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就偿还欠款达成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郑晓兰负担。
审判员 门晓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