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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77号

郑晓兰与邹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晓兰,邹全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77号

原告:郑晓兰,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告:邹全国,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

原告郑晓兰与被告邹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就偿还欠款达成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郑晓兰负担。

审判员  门晓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