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执20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与余温来、廉翠平、李高飞、丁瑞红、王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余温来,廉翠平,李高飞,丁瑞红,王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江。

被执行人:余温来,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廉翠平,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高飞,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丁瑞红,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舵,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申请执行余温来、廉翠平、李高飞、丁瑞红、王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余温来、廉翠平、李高飞、丁瑞红、王舵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余温来、廉翠平、李高飞、丁瑞红、王舵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余温来、廉翠平、李高飞、丁瑞红、王舵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余温来、廉翠平、李高飞、丁瑞红、王舵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原广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