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42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延堂与被执行人烟台奉波矿山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烟台奉波矿山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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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堂与烟台奉波矿山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42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延堂与被执行人烟台奉波矿山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烟台奉波矿山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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